一般来说,交房和收房的日期应该是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日期,但如果业主一方想推迟收房,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和取暖费?购买碧桂园太阳城的张女士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两年前,张女士在碧桂园太阳城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明确规定,房屋将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开发商也遵守期限。她告诉张女士,她可以在今年11月25日前办理入住手续,但这让张女士很担心。11月底已经进入冬季,这不是装修的好时机。此外,装修后大约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装修材料对此,张女士的理想收房日期想在供暖结束后的2011年4月左右确定,6月以后入住。对于张女士的想法,开发商也表示可以理解,并表示明年可以收房,但张女士需要支付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3月底的供暖费用,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支付物业费。张女士不同意这样的支付项目。她认为她不得不支付与已经收房甚至入住的居民相同的供暖费和物业费。她不想为这项不愉快的服务买单。张女士的情况在购买未来房屋的业主中很常见。只要是在冬天交房,只要不想马上办理收房手续的业主在这个问题上会不确定,不知道该不该交。 鉴于张女士的情况,记者采访了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王英超律师。王律师认为,业主是否支付之前的物业费和取暖费取决于双方的书面协议。如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协议,则应依法执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虽然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业主的商品房,但其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就是说,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不必承担物业费。取暖费是否支付与物业公司无关。此外,开发商无权向买方要求物业费和取暖费。对于这类费用,首先,买方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才会产生;其次,提出这一索赔的主体是错误的。物业公司和供暖单位应在早期阶段向买方提出相关索赔,而不是开发商。开发商与买方没有物业服务或供暖合同关系。因此,张女士在现有法律上不需要支付物业费。 至于取暖费,张女士是否应该在收到房子的第一年支付。记者致电碧桂园太阳城所在的沈北供暖办公室。供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收到房子的第一年,必须支付供暖费。如果你想停止供应,你可以从第二年开始处理。因此,对于张女士的的供暖费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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