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等相关活动,规范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生效。
装修工程纳入管理范围
本办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设项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装修项目。《办法》管理范围内不包括救援救灾、临时住房建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建设活动。
根据本办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节能成为审查内容之一
根据《办法》,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6项内容进行审查,其中之一要看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本六项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公共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是否符合节能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是否加盖相应的印章和签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承担住宅保修责任
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其中,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建设单位对出售的住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施工图未送审,最高罚款3万元
本办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措施。施工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工程施工标准强制性规定,未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由施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情节严重,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仍进入下道工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