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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法院审理“装修贷款逾期未还 三保证人同成被告”案

    石景山法院审理了装修贷款逾期未还 三保证人同成被告的案件
       原告北京一家银行声称,被告北京一家公司向原告借款590万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规定贷款期限为2007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5日,月利率8.092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利息每季度末20日偿还。逾期贷款按贷款利率的130%收取罚息。为确保上述贷款能够偿还,被告二管理公司、被告三投资担保公司、被告四刘于2007年11月5日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对被告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7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590万元贷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时按合同偿还。为此,原告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四被告向原告偿还590万元贷款;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款利息63430.86元;三、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月20日14时,在石景山法院第二法院审理此案。届时,本网站将直播。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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